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二十一批)2025年5月30日刑事案件在线法律咨询
答疑意见: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审理。从立法意图来看,人民陪审员法中规定的“第一审”指的是“第一审程序”,而并非“初次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等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而言之,发回重审案件的合议庭与第一审合议庭的组成方式相同,既可以由法官组成,也可以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但是合议庭组成人员不能与原审相同,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而对于再审案件的审判组织,原来是第一审的,也应当按照原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需要注意的是,按一审程序审理的发回重审、再审案件是否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应当依照人民陪审员法第十五条关于“涉及群体利益、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案情复杂”等规定,结合具体案件情况综合判断,确保人民陪审员充分发挥熟悉社情民意、长于事实认定的实质参审作用,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同时,发回重审、再审的案件情况比较复杂,对于有些不宜由人民陪审员参审的案件,应由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
答疑意见:依照人民陪审员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由四名人民陪审员和三名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审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的民事公益诉讼部分由检察机关在刑事公诉过程中附带提起,与单独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有所区别,故在审判程序、审判组织上应适用刑事案件审判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明确,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我们认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是否应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应当以刑事案件是否符合“社会影响重大”的标准进行判断,属于人民法院依法依职权决定的内容。对于人民法院审理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害相对较轻的第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且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依法组成三人合议庭审理。
问题3:人民陪审员作为一方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在其任职法院参与民事诉讼或者行政诉讼,相关案件是否应当提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答疑意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等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关于何为“特殊原因”,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未作具体规定,一般认为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形:(1)出现因自然灾害、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不可抗力;(2)全体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需要回避。
我们认为,人民陪审员作为一方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在其任职法院参与民事诉讼或者行政诉讼,案件是否应当提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不能一概而论,而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以及人民陪审员个人情况,综合判断该人民陪审员参与诉讼是否会导致所在法院的全体审判人员与本案产生利害关系,进而需要整体回避。对于足以导致所在法院全体审判人员与本案产生利害关系需要整体回避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确保案件公正审理。相关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时,应当准确适用指定管辖与回避制度,依法告知另一方当事人相关情况,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申请回避的权利。
答疑意见: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与法官享有同等权利。参照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人民陪审员在案件评议前任期届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更换,重新开庭审理;合议庭已评议但案件尚未宣判时,人民陪审员任期届满的,可以继续履行审判职责到案件审结之日。实践中,人民陪审员任期届满后职务自动免除,人民法院不得随机抽取任期已届满的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人民法院在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参审时,应当综合考虑人民陪审员剩余任期、案件审理周期等因素,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科学设置随机抽取条件,合理确定合议庭人员组成,确保案件审理工作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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