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劳动节!打工人维权有说“法”!?劳动法规定
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在 “五一” 国际劳动节来临之际,离石区人民法院选取典型劳动争议案例,通过“以案释法”,为劳动者依和用人单位规范用工提供指引,以司法力量守护每一位劳动者合法权益,致敬平凡而伟大的坚守!
高某2011年6月入职吕梁某保险公司从事财务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2023年11月,该保险公司解除了与高某的劳动关系。高某以该保险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主张双倍经济补偿金。诉讼中,该保险公司并未对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提供证据。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因此,用人单位对解除劳动关系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本案中,该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故,应支付高某双倍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对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证明责任,否则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2023年7月,独某入职某幼儿园,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4月,幼儿园将独某辞退。原告独某诉请幼儿园支付2023年8月至2024年4月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该幼儿园未在独某入职一个月内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故判决:幼儿园支付独某2023年8月至2024年4月的双倍工资差额。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法律规定的法定义务,应当在劳动者入职一个月内与其签订,否则应支付劳动者最多11个月的双倍工资。
贺某于2023年9月入职吕梁某置业公司处,岗位为精装工程师,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7月,贺某以用人单位未按时支付其2024年5月至7月的工资为由,向公司递交了《被迫离职通知书》。该公司对拖欠工资的事实予以认可,现贺某主张吕梁某置业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故,吕梁某置业公司应当支付贺某经济补偿金。
工资应当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用人单位不得无故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拖欠其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2007年11月,刘智某以刘建某的名义入职某煤业公司,双方连续签订了三份劳动合同。2021年9月,该公司以刘智某的身份信息与实际不符,存在欺诈行为为由,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宣布与刘智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现刘智某主张该公司支付其双倍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本案中,刘智某和该煤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故,该煤业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劳动者冒用他人名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使用人单位陷入错误认识,导致合同的实际履行主体与约定主体发生偏差,此时签订的劳动合同不能反映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无效。
2012年10月,刘某入职某煤业公司从事井下工作。2023年9月,因刘某年龄达到55周岁,不适合继续在井下工作,该煤业公司拟将刘某调整到地面其他岗位,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于是该煤业公司解除了与刘某的劳动关系。现刘某诉请该煤业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本案中,该煤业公司以“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为由,解除双方之间劳动关系的,应支付刘某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进行充分的协商,因协商不成致劳动关系解除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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